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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种被确定为“全责”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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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sun
时间:
2016-12-30 21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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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种被确定为“全责”的行为
16种被确定为“全责”的行为
根据现行的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”原则,16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,包括:
1、追尾碰撞前车的;
2、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;
3、倒车、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;
4、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;
5、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;
6、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;
7、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;
8、逆向行驶的;
9、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;
10、超越前方正常掉头、左转弯、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;
11、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;
12、有禁止掉头标志、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、桥梁、陡坡、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;
13、碰撞依法可以暂停、停放的车辆的;
14、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;
15、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;
16、单方发生交通事故。
根据专业律师的说法,酒驾不属于16项全责的行为之一,所以通常来说,酒驾车辆与存在16项违法行为之一的车辆,发生交通事故,那么酒驾司机可能只会被判次要责任,或者无责任!当然,酒驾司机也要接受刑法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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